《給十九歲的我》近期惹爭議至暫停放眏,電影試映期長達半年,然後上畫,本來不絕好評,結果因為先有網上的質疑聲音,再有被訪者出來揭發拍攝過程中,包括屢次拒拍不果、拍攝中有偷拍成份,自己沒簽過同意書,影片最初聲稱只是製作DVD,自己從來不同意作公映等等眾多原因,開始發酵。少女說最初簽同意書時只有12歲,但後來拍攝團隊聲稱同意書有法律基礎,如果「仍要繼續阻止,會有法律責任」(不是事實)。最後,單車運動員李慧詩網上公開自己「被拍進紀錄片而不知情」,成了壓垮駱駝背最後一根稻草。
雖然電影公司很快就宣布電影停止放映,但網上還是爭拗聲不絕,到底紀錄片有何倫理可言?有一些觀眾問:電影都拍好了,而且廣獲好評,為何要把它禁了?
這一切,到回到紀錄片的倫理上去了解。
我們從2008年一齣中國紀錄片《麥收》去了解紀錄片倫理,用鏡頭紀錄了農村女子(主角是紅苗)為了賺錢養家,替老父治病,到了北京從事性工作,電影導演叫徐童,他說拍這片,是為了刻劃底層人的社會生存環境。但他拍片時的操守,卻被一直揭發有違道德,包括主角紅苗並不知道電影會在國外上映,導演沒告之被拍者自己的拍片動機和用途,片中紅苗的姐妹閣閣,被投射成一個出賣姐妹的人。有被拍者一直在網絡控訴被拍片,自己一直表示不能拍,不能公開。事實上,據徐童自己在2009年親口承認,他是在拍完才決定製作成紀錄片的。
在爭議不斷聲中,據當時的報道,2009-2012期間,被拍者、內地團體及香港團體多次反對放映。但這反而招來不少觀眾來到香港看電影。其實在中國大陸從事性交易,處分可以是「強制集中進行法律、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,使之改掉惡習。期限為6個月至兩年。」當事人的親朋,也可以受到不同的排擠。
學者井迎兆曾在《當前紀錄片討論的幾點迷思》一文中寫到:「從人類學、民俗學、社會學、醫學,每一個學門的角度,談到研究第一章就是倫理,絕對不能傷害到你的研究者,或者說是informant,絕對不能傷害他們的隱私,這是一個研究者先天的責任。」
筆者從事傳媒工作多年,在傳媒範疇之中,最後成品不能也不會讓被訪者先過目,否則有礙採訪的獨立性。在是否公開某些訊息、對話,會否傷害被訪者這些抉擇上,道德界線往往由不同的傳媒機構作風決定,也因應不同記者自身修養有所不同,但當中還是有大原則的:一,事件有沒有公共性?你要揭露的,是跟眾生有關,還只是想滿足個人的偷窺私慾?二,被攝者/被訪者有否公權力?如果你要揭破的是政府一些政策紕漏,政府官員想找藉口抵賴,但你手上有非正式得來的文件顯露了真相,這些證據自然非同小可。但若接受你訪問的只是弱勢團體,他/她們接受訪問的初衷,是因為無處發聲,但你竟然出賣了他/她對你的信任,事件有多嚴重,可想而知。紀錄片業界普遍也有這個概念(若涉及公眾利益,隱私可稍為退讓)。
筆者跟一名香港某大學電影資深導師談過,他一直強調,紀錄片最重視的是與被攝者的信任,他當初看《十九歲》就很奇怪女孩與導演一直沒有互信。而她們一直讓你赤祼祼的讓你去拍,公開自己的過去和家庭等隱私,卻不知道你拍了甚麼,會怎麼剪接(怎麼投射),這件事本來就已十分奇怪。
2009年,美國由45位紀錄片導演及製作人發布的Honest Truths: Documentary Filmmakers on Ethical Challenges in Their Work談紀錄片倫理,第一條守則,就是「尊重你(易受害)的受訪者。保護他們免於被攻擊,別讓他們的處境變得比遇見你之前更悲慘。」甚至有紀錄片導演認為,拍紀錄片的守則,要比新聞還要嚴格,因為雙方付出了信任和感情。
這兩天張婉婷導演接受訪問,一直說與這班女孩「識咗十年,以為大家好Friend」,英華副校長甚至在片中說:「我要用上帝的愛浸死佢」,但原來拍攝過程中有數人一直抗拒被拍,有一人由中一哭到中五,哭了五年才容許她退出,所以這就是學校用上帝的愛浸死學生的方法?到了事件被揭露,發起拍片的前校長還在說(拍片過程)要平衡三方利益,校方一直對學生說要「相信學校」,難道保護女孩們不是首要目的?對於一直被傷害,只要信不要問?
被攝少女們在成長期被拍,她們是一班未成年少女,一直被騙被隱暪真相,甚至被半恐嚇(說阻止可能會有法律責任)。香港八十年代導演們大都為達目的,不擇手段,這在劇情片上大家還可以容許接受,但拍紀錄片卻不一樣,最後電影公布停止放映,最後一日放映張導演到了戲院做映後談,還說「這麼多人來看,自己很感動」,電影「在溝通後或者可以再上映呢」等等說法,可見沒有真正反省,到底她是真傻還是與時代脫節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