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山不墨專欄:藝術曾經都是奧運項目之一?
一直以來都以為 奧運 只是較量運動項目,是運動員專屬,但原來藝術曾經在1912年到1948年奧運會期間,成為奧運會的正經比賽項目,而奧運會亦為這些「參賽者」正式頒發過151面獎牌添。
當年參加藝術奧運的標準很簡單:作品必須受到體育運動的啓發並堅持奧林匹克精神,而且必須具有原創性。於是在1912年,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第五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上,奧組委通過了5項奧運藝術比賽項目,分別是:建築、文學、音樂、繪畫和雕塑,也稱為「繆斯五項藝術比賽」。當年第一個奧運雕塑金牌,就是由美國選手 Walter Winans的《American Trotter》。
隨著參加的藝術家越來越多,藝術比賽亦細分了古典、水彩畫、素描等項目,文學也細分了詩歌、散文、戲劇等,留下了不少經典。
第二個原因是因為當年有太多職業藝術家參加,違背當時奧運「業餘原則」,因為現代奧運會發起的初衷,是希望鼓勵更多人參與,所以限制以比賽為生的職業運動員參加,只開放給業餘選手。當然,如果像畢加索和馬蒂斯這些當時世界頂級的藝術家去參加奧運會,也未免對其他對手太不公平了吧。